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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第二次公示)

来源:kaiyuntiyu    发布时间:2024-04-11 00:27:35 人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号),现将《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2、项目概要:2017年2月,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管理委员会委托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中法武汉生态示范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7月16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下达《省环保厅关于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鄂环函〔2018〕93号)。根据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评满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应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管理委员会委托武汉唯沃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根据2017至2022年《蔡甸区环境质量概况简报》有关数据,2017至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均不能够满足《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2021年、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均满足《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根据中法生态城管委会屋顶的小型大气环境空气监测站2022年的监测数据,该监测站2022年的环境空气质量均满足《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所在区域大气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根据现状补充监测数据,各监测点除PM2.5外,SO2、NO2、PM10、CO、O3、NOx、总悬浮颗粒物均满足《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中二级规定要求,TVOC、苯、甲苯、二甲苯均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要求。现状补充监测数据较2016年大气环境质量相比,SO2、PM10有所改善,满足《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中二级规定要求,但PM2.5均不满足《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中二级标准要求。超标原因考虑为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处于大建设过程中,工地数量多,建筑施工、堆场、道路、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控制设施设置不完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超标。

  根据2016年-2022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有关数据,2016至2022年汉江监测断面均达标,均可达到《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Ⅲ类标准。根据2016至2022年《蔡甸环境监视测定简报》有关数据,后官湖水质不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Ⅲ类标准,2018年下降至V类,近年来好转,稳定在Ⅳ类。随着《武汉市后官湖湖泊保护详细规划(2017-2035年)》《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水系专项规划(2016-2030年)》的实施,对于近期内暂不会实施拆迁改造的城中村采用分散处理设施,控制生活污染直排入湖,实现混流排口截污,后官湖的水质将会促进得到提升。

  根据现状补充监测,什湖监测因子中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不满足《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中的Ⅲ类规定要求,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1.8倍、1.2倍和0.9倍,其余指标可满足Ⅲ类标准要求;琴断口小河总氮不满足《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中的IV类规定要求,超标0.29倍,其余指标可满足IV类标准要求。现状什湖的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虽超标,但较2016年相比,超标倍数降低,2016年未监测什湖的总氮。现状琴断口小河水质较2016年有所变差。随着什湖生态治理项目、什湖旁边的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什湖的水质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规划区域背景噪声环境整体情况较好,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要求。

  本次评价监测数据显示,监测点位除碘化物外其余各项指标均能满足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要求。碘化物超标的原因有以下:①原生地质条件;②地下水径流条件滞缓,导致碘的富集;③干旱气候条件下强烈的蒸发浓缩作用;④农业使用含碘肥料。

  本次评价监测数据显示,1#、2#、8#监测点位土壤环境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其他风险筛选值,3-7#监测点位土壤环境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

  什湖共记录到高等植物20科27属34种(不含当地居民开垦小块农田种植的蔬菜),其中沉水植物1种,挺水植物14种,漂浮植物5种,浮叶植物2种,其余多为为湿生或陆生草本植物。什湖共有24种鸟类记录。结合渔获物和环境DNA方法,共发现鱼类6目6科21种,以鲤科鱼类为主共16种。什湖共调查到底栖动物18种,包括线虫、寡毛纲、蛭纲、昆虫纲、腹足纲组成,底栖类型相对单一,主要由寡毛纲7种,昆虫纲6种,腹足纲3种构成。对什湖湿地进行浮游植物调查,共检出浮游植物29种(属),以绿藻12种(属)和蓝藻6种(属)为主。

  原规划环评采用A-P值法进行计算,得出规划区域大气理想环境容量为SO2:9700t/a、NO2:0t/a。预测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SO2:7.58 t/a、NO2:14.38 t/a、烟(粉)尘:3.05t/a,表明规划范围SO2的排放均在大气环境可承载的范围之内,NO2无大气环境容量。

  规划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改善,SO2、O3和CO年均浓度均能达到二级浓度限值要求,其中SO2整体趋势平稳,CO、O3整体趋势平稳中伴有小幅度上升。2017至2022年,NO2、PM2.5、PM10年均浓度整体呈下降趋势,由超标状态变为达标。大气环境承载力变强。

  快活岭路以西规划范围进入蔡甸污水处理厂,快活岭路以东规划范围污水进入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蔡甸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入汉江,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入长江。

  汉江还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规划范围内快活岭路以西的范围的污水可顺利接入蔡甸污水处理厂,且近期排水量在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范围内,即可保证规划范围内快活岭路以西的范围排放的水污染在汉江的环境容量范围内。

  随着规划区规模扩大、人口增加,城市环境噪声整体水平可能会略有提高。规划区加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力度,设置绿化隔离带,预计声环境质量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

  本次评价规划区域声环境质量各监测点位均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随着后续规划的实施,区域内路网将逐步完善,交通流量将进一步增加,应加强区域道路交通噪声防治,确保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处声环境质量达标。

  原规划环评固废环境影响分析,园区内生活垃圾全部统一收运处理;园区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对企业要求严格,坚持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危险废物严格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分渠道、分类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或运至周边其他区域进行填方。各类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

  本次评价规划区域工业企业产生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开存放,各企业设置一般固废堆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单位安排专人每天对园区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移至附近垃圾转运站。规划内产生的固废均得到了合理处置,不外排。

  1、积极落实什湖生态治理项目、什湖周边环境整改治理项目,通过控源截污、建设潜流人工湿地、修复湖泊生态、清淤等方式,改善湖泊水质。

  2、积极落实什湖生态治理项目、什湖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并按照专项规划推进,健全污水管网的铺设,建设分散式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杜绝直排现象。

  3、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发生修编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针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活动或区域应调整相应的环境监视测定计划。由环境责任主体单位(中法生态城管委会)组织进行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工作。

  5、现状部分居住用地(三和名仕城南侧)、城镇建设区(漳河口工业园)位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但在后续“三区三线”中该部分居住用地(三和名仕城南侧)、城镇建设区(漳河口工业园)已划为城镇建设区,建议后期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由规划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6、中法生态城管委会要求规划范围各村委设置安环专人,统计村属企业并定期向管委会管理人员汇报,及时登记有条件办理环保手续的企业,加强环境监督和污染治理,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手续,实现企业统一监管。

  7、相关企业应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提档升级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健全内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精细化管理,规范有效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应逐步改善生产工艺流程,在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排放,尽可能消除异味。

  通过评价分析,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总体规划与现行上层规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规划基本协调,规划区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定位等不存在重大环境影响。规划实施后基本落实原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规划调整建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原规划环评环境影响分析总体一致。根据本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对规划相关联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能更加进一步促进规划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本次信息公示后,本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2024年4月3日至4月17日)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筑设计企业,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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