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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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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相关违法排水行为,对餐饮、沿街商铺排水户排水做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时对已建成居民小区,新建、改建住宅阳台等涉及雨污分流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已建成居民小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企事业单位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产权单位理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改建住宅阳台(平台)的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增设污水管道。
《条例》明确了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对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作出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汽车清洗、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质标准的,应当依规定进行预处理,建设隔油池、沉泥井、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镇排水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决定着排水系统功能的发挥,加强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对于保证城市的运转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条例》规定,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单位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能委托有关专业单位维护管理。
保护排水设施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对涉及排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作出详细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记者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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