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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开yun体育app官网入口 来源:kaiyuntiyu全站入口 时间:2024-08-12 05: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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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安排部署,我市从2016年起开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并于2022年5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立法工作,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国家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明确要求。一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立法工作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法治化的现实需要。2016年以来,我市一直依照国家、省有关水弹性城市建设的部署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临时机构,编制海绵规划,全市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在制度机制、部门职责、过程管控、运营维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依然缺乏法治保障,主要是依靠一般行政性文件推进,法治化管理格局尚未形成,要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5号)中明确的,2030年,所有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完成立法工作是水弹性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明确要求。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在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中有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已制定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的法规;尚未制定的,应有明确的立法计划,并承诺在建设期内完成。”2022年,在申报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时,市人民政府承诺:在示范城市建设期内完成立法工作,因此,《办法》的制定出台,也是依照国家要求履行承诺的工作内容。

  制定《办法》的主要是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5号)、《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国内相关城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经验。

  《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对《办法》的立法宗旨、适合使用的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责任、水弹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对资金保障、队伍建设及宣传引导也作出了规定。制定《办法》旨在规范我市水弹性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在规定水弹性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的同时,明确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强调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用地的占比和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各类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内容,并与城市水系、道路交互与通行、园林绿化、排水防涝、节约用水和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水弹性城市专项规划相关设施用地和水弹性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在系统梳理水弹性城市建设规划各项技术准则和指标的基础上,《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从项目立项审批、规划用地选址、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档案移交等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并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通过在规划编制与衔接、立项要求、供地要求、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报送等审查环节予以控制,大幅度的提高水弹性城市建设设计规范的刚性。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还对某些特殊情形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的豁免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及其职责,对其提出了技术、服务、保障措施等具体实际的要求,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禁止危害水弹性城市设施的相应要求。同时,《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方法,加强数据共建共享,提升水弹性城市建设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为有力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工作,《办法(草案)》一是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要求;二是落实国家考核要求,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并且开展评估评价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责,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非法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毁、危害水弹性城市设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复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同时,还对在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为了确保《办法》中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和可操作的方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市住房城乡部门应根据《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弹性城市管理的工作实际,再制定具体的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使我市对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更规范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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