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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提出了“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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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提出了“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有推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基准制度。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杭法联办〔2023〕6号)、《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1+ 8”多元基准体系的意见》(杭法联办〔2023〕13号)和《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两目录一清单”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8号)》要求,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规范,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保护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系列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1+8”多元基准体系的意见》要求及杭州市的真实的情况制定。
(一)编制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裁量权规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裁量权规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裁量权规范》《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许可裁量权规范》《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裁量权规范》等五个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规范。明确了许可依据、许可机关和许可范围;明确了许可类型和许可时限;明确了提交材料的规范;明确了许可申请表式样和许可办理流程图等。同时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申请情形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行免予许可实质审查、直接发证。
(二)编制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检查裁量权规范》。明确了适合使用的范围与分类;明确了行政检查方式与频次;明确了行政检查的要求;明确了行政检查配套机制;明确了9项高频行政检查事项的裁量基准。
(三)编制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规范》。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期限;规定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规定了4项高频行政强制措施事项的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做细化量化,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做了解、调查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赵巧英(负责排水、生活垃圾和广场活动三个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规范解读)8508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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